法规名称 内容 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证券法 第四十七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第九十八条: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二)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第 九 条 : 发 行 对 象 属 于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具 体 发 行 对 象 及 其 认 购 价 格 或 者 定 价 原 则 应 当 由 上 市 公 司 董 事 会 的 非 公 开 发 行股 票 决 议 确 定 , 并 经 股 东 大 会 批 准 ; 认 购 的 股 份 自 发 行 结 束 之 日 起 36个 月 内 不 得 转 让 : ( 一 ) 上 市 公 司 的 控 股 股 东 、实际控 制人或 其 控 制的 关联人; ( 二) 通过认 购 本次发 行 的 股 份 取得 上 市 公 司 实际控 制权的 投资者 ; ( 三) 董 事 会 拟引入的 境内 外战略投资者 。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 第 五条 投资者 进行 战略投资应 符合以下 要求: (三)取得的上市公司A股股份三年内不得转让 上海、深圳(主板、中小板)上市规则 同《公司法》及《证券法》相关内容 上市公司收购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