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股权质押合同 ( 征 求 意 见 稿 ) 出 质 人: 质 权人: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2 使用说明 1、 本 合 同 适 用 于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股 东 以 股 权 提 供 质 押 担 保 ; 2、 本 合 同 书 中 空 白 部 分 由 当 事 人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进 行 填 写 , 当 事 人 使 用本 合 同 书 时 约 定 无 需 填 写 的 条 款 , 应 在 该 条 款 处 注 明 “无 ”等字样; 3、 未尽事 项, 可由 当 事 人 附页另行 约 定 , 并可作为本 合 同 的 组成部 分 。 3 股权质押合同 出质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质权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鉴于: 1. 与本合同质权人签订了编号为 的《 》(以下简称:主合同)。 2.为确保质权人基于主合同的合同权利得以实现,出质人同意以股权质押的方式向质权人提供担保。 经本合同双方平等协商,就股权质押担保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质押股权 质押股权即本合同的质押标的,为出质人在 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享有的 %的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 第二条 被担保的主合同和质押担保范围 1. 本股权质押合同担保的主合同为 与质权人于 年 月 日签订的《 》,合同编号为: 。 2.质押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质权人基于上述主合同享有的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押股权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等一切权利。 第三条 质押担保期限 本合同质押担保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四条 质押登记股权凭证的移交 1.本合同签订后出质人提交一切进行股权质押设立登记时所需出质人和 公司出具的书面文件,并尽勤勉义务确保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完成股权质押设立登记。 2.如果出质人怠于履行上述第一款约定的义务造成未能按时完成股权质押设立登记,每逾期一日向质权人支付违约金 元,直至完成股权质押设立登记。 3. 主合同项下债权获得全额清偿后质权消灭 ,双方共 同办 理 股权质押注 销 登记。 4 4.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出质人将质押股权的股权凭证(包括:出资证明书、股权证等)移交质权人。上述股权凭证的移交不是本合同生效和质权设立的条件。 第五条 质权的实现 1、发生下列事项之一时,质权人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质押股权及其派生权益,所得款项及权益优先清偿主合同项下债权。 (1)出质人行为构成对主合同及本合同的根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