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承诺书 关于认真履行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的承诺书 采矿权人名称: 矿山企业名称: 开采矿种: 采矿方式: 地下开采 XX 县区面积: 平方公里矿井服务年限:年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或划定 XX 县区范围批准文号): 根据《关于暂停煤炭矿山企业限期缴存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和预存土地复垦费的通知》“并国土资发【2014】 143 号“及《XX 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落实“煤炭 20条”若干措施的通知》“晋政发【2014】 15 号”和《中共 XX 市委办公厅、XX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并办发【2014】 12 号”文件要求,从 2014 年 7 月 1 日起暂停全市煤炭企业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限期缴存和土地复垦费的预存。我矿暂时不缴纳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 为切实保护矿山地质环境,做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古交世纪金鑫煤业有限公司作出如下承诺: 1、我公司尽快筹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资金 20.86万元,严格按照《XX 市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和《XX 市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缴存标准》的规定,在依法批准的 XX 县区范围内严格按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提出的措施,在本矿开采结束前按照批准的方案保质保量做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 2、采矿许可证到期后进行延续或变更(开采矿种、开采方式)XX 县区范围时,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核定的标准进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 3、若转让采矿权时,由受让人承揽所有治理义务。 4、在矿山停办、关闭或闭坑前,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的要求,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与治理并经验收合格。 5、如未按规定完成治理义务,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不整改的,同意接受采矿许可机关的处罚,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由 w 公司承担,并不免除采矿权人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 公司 二 0 一四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