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补充住院团体医疗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纳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且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在职人员及其他符合保险人承保条件的人员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四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补充住院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因意外损害事故或保单生效三十天后(续保者自续保生效后)因疾病在符合本保险合同第二十八条释义的医院(以下简称“释义医院”)住院治疗,对于其实际支出的根据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必要、合理的各项住院床位费、住院手术费和医院杂项费,在被保险人已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取得医疗费用补偿后,保险人就上述费用余额根据约定的支付范围和支付比例给付“补充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保险人均按上述规定给付补充住院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当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当保险期间结束时,被保险人必须继续接受住院治疗的,保险人则继续给付最高 30 天的“补充住院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假如已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则保险人只承担合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第六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自致损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四)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