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土地代理人《相关法律》学问点:用益物权 2024 土地代理人《相关法律》学问点: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是权利人对他人全部的财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制度是物权法律制度中一项特别重要的制度,与全部权制度、担保物权制度等一同构成了物权制度的完好体系。 一、用益物权概念 在我国,用益物权的种类主要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疆使用权、地役权、国家集体自然资源使用权、典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渔业养殖捕捞权等。 二、用益物权的特征 与全部权和担保物权相比,用益物权具有以下的法律特征: (一)用益物权是具有独立性的他物权 所谓独立性是指用益物权不以用益物权人对全部人享有其他财产权利为其存在的前提。用益物权的独立性说明用益物权不具有担保物权所具有的附属性和不行分性的属性。用益物权是一种从全部权权能中分别出来的单独存在于他人全部物之上的权利,它的存在不须具备前提条件。而担保物权虽然也源于全部权,但其存在须以担保权人对担保物全部人或其关系人享有债权为前提。就是说,用益物权不以他权利的成立为成立前提,不随他权利的让与而让与,亦不随他权利的毁灭而毁灭;同时,用益物的转变,如部分灭失或价值削减等,用益物权都将随之发生转变。 (二)用益物权是限制物权 全部权人对物具有完全的支配力,用益物权则是在确定范围内使用收益,它既要受法律的一般限制,还要受全部权人对其内容范围的限制,用益物权不具有全部权那样彻底支配的性质。但与此同时,用益物权的设定也从本质上约束了全部人行使全部权的权能,使全部人不能随时发挥自己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以至处分的作用,而担保物权则不能全部表达这一限制功能。 (三)用益物权具有使用的目的. 设置用益物权的目的在于对他人之物的使用和收益,以取得物的使用价值。而担保物权则在于物的交换价值,目的是通过物之价值担保债权得以清偿。由于用益物权的目的在于对物的使用和收益,因此,它不行能具有担保物权的变价受偿性和物上代位性等属性。就是说,用益物权不涉及以用益物的价值清偿债务问题,也不涉及用益物灭失后以其他物代替的问题。用益物权的用益性因用益物权的种类不同而存在着范围和程度上的差异。 (四)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主要是不动产 用益物权多以不动产尤其是土地为使用收益的对象。由于不动产特别是土地的稀缺性、不行替代性且价值较高,以及土地全部权依法不行移转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