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理工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1985年6月制订,2005年8月第5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授权,我校授予的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按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等学科门类及专业学位授予
授予学位专业或领域的申请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条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具有各级学位所要求的学术水平者,都可以按照本细则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二章学士学位第四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本科生,在校学习期间完成本科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达到下列条件者准予毕业
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2
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符合第四条规定的本科毕业生,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决定授予学士学位,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
第三章硕士学位第六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或具有硕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修满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学分(同等学力人员还需通过全国水平考试)和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列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1
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2
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第七条硕士学位的授予工作按学期定期进行
第八条硕士学位的课程学习和要求1
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以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观点和方法认识社会,指导学习和科研工作;2
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
要求掌握坚实的基础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