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山西省煤炭资源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办法》山西省煤炭资源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法律规范煤炭资源矿业权出让、转让行为,优化煤炭资源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囯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山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由省级审批登记的煤炭资源矿业权出让、转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煤炭资源矿业权,是指煤炭资源探矿权和煤炭资源采矿权。 煤炭资源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査许可证规定的勘查区块范围内,勘查煤炭资源及其共伴生资源的权利。 煤炭资源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内,开采煤炭资源及其共伴生资源和获得所采出的煤炭及其共伴生资源矿产品的权利。 第四条 依法取得煤炭资源矿业权的法人称为煤炭资源矿业权人。煤炭资源矿业权人分为煤炭资源探矿权人和煤炭资源采矿权人。 煤炭资源探矿权人应是事业法人或企业法人,煤炭资源采矿权人应是企业法人;企业法人取得采矿权后,建设运营煤矿需取得相应资质,符合相关规定。 第五条 煤炭资源矿业权人依法对其有偿取得的煤炭资源矿业权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权;煤炭资源矿业权经批准可以依法转让。 第六条 非煤资源矿业权人为综合利用申请勘查、开采现有非煤资源勘查区块范围内、矿区范围内煤炭资源,经批准可取得煤炭资源矿业权。 非煤资源矿业权人取得煤炭资源矿业权后,建设开采煤炭资源需取得相应资质,符合相关规定。未取得相关资质前,不得开采煤炭资源。 第七条 煤炭资源矿业权出让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由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煤炭资源矿业权出让、转让的登记管理机关。 第八条 煤炭资源矿业权出让是指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相对人有偿授予煤炭资源矿业权的行为。 煤炭资源矿业权出让包括煤炭资源矿业权新立出让和扩大(采矿权含增层)矿业权范围出让。 第九条 煤炭资源矿业权转让是指矿业权人将矿业权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作价出资、合作、重组改制等。 煤炭资源采矿权受让人取得采矿权后,建设运营煤矿需取得相应资质,符合相关规定。 煤炭资源矿业权人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本办法,抵押煤炭资源矿业权。 第十条 煤炭资源矿业权的出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