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五”环境统计技术要求2011年12月1
调查范围及对象工业源调查范围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调查对象为3个门类中39个行业的全部工业企业(不含军队企业),即行业代码前两位06-46的,包括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各类工业企业以及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但实际从事工业生产经营活动、有或可能有污染物产生的工业企业
调查对象的确定工业源采取重点调查工业企业逐个发表调查,与非重点调查工业企业整体核算相结合的方式调查
工业污染排放总量即为重点调查企业与区域非重点调查企业的加和
调查对象按照属地原则确定调查对象按照属地原则,以县级行政区划为划分属地的基本区域
调查对象根据当地环境管理的需要本着易统计、易核算的原则,大型联合企业所属二级单位,一律纳入该二级单位所在地调查;同一企业分布在不同区域的厂区,纳入各厂区所在区域调查
重点调查工业企业筛选原则重点调查工业企业按地市级行政单位为基本单元进行筛选,是指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占各地市辖区范围内全年工业源排放总量85%以上的工业企业
筛选重点调查工业企业的原则为:(1)以2007年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库为总样本,按照以下原则确定重点调查工业企业初步名单,符合其中任何1项条件的即纳入重点调查范围:①废水、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粉尘排放量,按单因子降序排列占地区(市)85%排放量的工业企业;或废水、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粉尘产生量按单因子降序排列占地区(市)65%产生量的工业企业
②有废水或废气重金属(砷、镉、铅、汞、六价铬或总铬)产生的工业企业
③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10000吨及以上的工业企业
④有危险废物产生的工业企业
⑤自来水生产与供应业(4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