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里园中学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学校改革和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我校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提高学校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学校利益,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使用学校财政性预算资金或部门自筹资金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如保洁、租赁等
第三条学校的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与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无直接关系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采取任何方式干扰学校的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
第四条按相关规定应当纳入政府和行业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由学校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没有纳入政府和行业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按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五条学校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两种形式
凡达到集中采购限额的采购项目,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未达到集中采购限额的采购项目由项目承办单位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遵循保证质量,注重效益,满足需要,提高效率的精神组织实施
本办法所称项目承办单位是指项目隶属管理的职能部门
第六条学校各部门、各单位的采购项目,必须通过项目承办单位按照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进行科学论证,并经财务处核实经费来源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学校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实行回避制度
在采购及招标投标活动中,参与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的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供应商认为参与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的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本办法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