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卫生部【发布文号】卫生部令第48号【发布日期】2006-07-06【生效日期】2006-09-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卫生部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8号)《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6月15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高强○○二六年七月六日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感染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提高医疗质量,保证医疗安全,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院感染管理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针对诊疗活动中存在的医院感染、医源性感染及相关的危险因素进行的预防、诊断和控制活动
第三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医院感染管理工作
医务人员的职业卫生防护,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其配套规章和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院感染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院感染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院感染管理责任制,制定并落实医院感染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操作规范和工作标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防止传染病病原体、耐药菌、条件致病菌及其他病原微生物的传播
第六条住院床位总数在100张以上的医院应当设立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和独立的医院感染管理部门
住院床位总数在100张以下的医院应当指定分管医院感染管理工作的部门
其他医疗机构应当有医院感染管理专(兼)职人员
第七条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由医院感染管理部门、医务部门、护理部门、临床科室、消毒供应室、手术室、临床检验部门、药事管理部门、设备管理部门、后勤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主任委员由医院院长或者主管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