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整治方案 为深刻吸取近期我省餐饮场所爆燃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全县餐饮场所燃气安全管理,防范和减少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与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鲁安办发〔20xx〕37 号《关于深化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要求,决定于 20xx 年 6 月至 9 月在全县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整治活动,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餐饮行业燃气安全专项治理活动,全面排查治理餐饮行业燃气安全隐患,督促燃气经营企业和餐饮行业落实安全供气和用气责任,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宣传力度,强化源头治理,建立长效机制,防范和遏制餐饮场所燃气事故的发生。 二、整治要求 本次专项整治的范围是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餐饮场所。对存在燃气使用安全隐患的餐饮场所,责令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报请县政府实行停产停业整顿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一)凡存在以下情形的餐饮场所,一律依法取缔: 1.在地下、半地下空间违规使用燃气的; 2.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短时间内无法整改的 。 (二)凡达不到以下要求的餐饮场所,立即停业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营业: 1.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存瓶总重量超过 50 千克(折合 1 瓶 50 千克或 3 瓶 15 千克气瓶)时,气瓶设置在室外,宜设置在贴邻建筑物外墙的专用小室内,不宜与燃气燃烧器具布置在同一房间内。存瓶总重量超过 100 千克(折合 2 瓶 50 千克或 7 瓶以上 15 千克气瓶)时,应当设置专用气瓶间。存瓶总重量小于 420 千克时,气瓶间可以设置在与用气建筑相邻的单层专用房间内。存瓶总重量大于 420 千克时,气瓶间应当为与其他民用建筑间距不小于 10 米的独立建筑。 (2)气瓶间高度应当不低于 2.2 米,内部须加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且不得有暖气沟、地漏及其他地下构筑物;外部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应当使用防爆型照明等电气设备,电器开关设置在室外。 (3)气相瓶和气液两相瓶必须专瓶专用,使用和备用钢瓶应当分开放置或者用防火墙隔开。 (4)放置钢瓶、燃具和用户设备的房间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使用明火;同一房间内不得同时使用液化石油气和其他明火。 (5)液化石油气钢瓶减压器正常使用期限为 5 年,密封圈正常使用期限为 3 年,到期应当立即更换并记录。 (6)钢瓶供应多台液化石油气灶具的,应当采纳硬管连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