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养老院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第一条为了加强医院、养老院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提高自防自救能力,根据《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和《河北省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试行)》等标准,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辖区内所有医院、养老院
第三条“四个能力”是指检查和整改火灾隐患的能力、扑救初期火灾的能力、组织引导人员疏散逃生的能力和自我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
第四条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五条单位应建立防火档案,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1第六条消防控制室内应上墙悬挂以下制度、图示及程序:《消防控制室管理及应急程序》、《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职责》、《消防控制室日常管理制度》、《消防控制室系统报警点平面位置图》、值班及工作人员岗位资格证书
第七条消防控制室内应有员工消防安全培训记录、应急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消防设施一览表、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等资料,记录和表格应统一制作
第八条消防控制室值班员应掌握消防控制室设备的功能及操作规程,保障消防控制室设备的正常运行;不间断值守岗位,做好消防控制室的火警、故障和值班记录;发生火灾时迅速有效处置
第九条消防控制室内不得堆放与工作无关的物品,并保持整洁
第十条单位应组建义务消防队,人数不应少于本场所从业人员数量的30%
第十一条单位应建立消防安全例会制度,由消防安全责任人主持,有关人员参加,每月不宜少于一次,研究解决消防安全问题,并应形成会议纪要或决议
2第十二条单位应进行每日防火巡查,且每日夜间巡查不少于2次,防火巡查宜采用电子巡更设备,并应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在记录上签名
防火巡查的主要内容: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有无锁闭;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