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补充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为建立多层次的工伤保险体系,确保工伤人员的康复,提高工伤待遇水平,积极发展商业保险机构的社会责任和社会管理功能,根据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补充工伤保险试点工作的意见》(赣人社发[2013]60 号)及《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饶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的规定,结合近年来已实施的企业职工参加补充工伤保险的做法,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辖区内参加了工伤保险的国家机 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 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 用人单位 )的全体参保人员
第二条 对被保险人因工受伤后除《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外的诊疗费及医药费,釆取商业补充工伤保险投保的办法,即由商业保险公司承办,并由用人单位与商业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统一投保
第三条 补充工伤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收,县 (巿、区)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取保险费后的 7 个工作日内将保险费汇入巿社保局账户,再由巿社保局汇同市本级收取的补充工伤保险费统一汇至商业保险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四条 用人单位投保后,由商业保险公司各分支机构与用人单位签订保险合同,具体承办各项理赔工作
商业保险公司必须坚持诚信原则,切实及时理赔,使投保单位和参保职工切实受益
第五条 保险费的确定
将根据投保单位的行业类别来确定
一类行业按上年度社评工资的 0
2%收取,二类行业按上年度社评工资的 0
4%收取,三类行业按上年度社评工资的 0
第六条 保险费的筹集
统一由用人单位繳纳保险费
第七条 保险期间
补充工伤保险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一年一签,以保险单载明的起止时间为准,下年度续保应在上年度内完成续保手续
第八条 职工因工死亡保险责任
单位职工被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