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加班为荣”并不是好的企业文化“以加班为荣”并不是好的企业文化 随着经济不断进展,中国已成为全球工作时间最长的国家之一
有关调查显示,上海有 42%的企业员工每周工作超过 50 小时,超出了《劳动法》明文规定的工作时间:每周不超过 44 小时
“过劳”靠近蓝领
“过劳”靠近白领
“过劳”靠近精英
随着这种现象的日益普遍,在这个酷热的夏天,有一个几乎要流行起来的词语让人感到一丝寒意——这个词语就是“过劳死”
“过劳”至少有两种害处:对个人对家庭而言,它使人们无暇休闲、照料老人和孩子,同时危及个人健康
对社会而言,在当前劳动力过剩的状况下,超时劳动的泛滥抑制了社会就业的扩大,加剧了失业现象,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和谐
于是,人们对“过劳”现象普遍发出两种埋怨:一是埋怨法律不彰,建议效仿别国对“过劳死”特地立法干预,如在日本只要证明职工死亡前 6 个月加班过多,企业就要赔偿
二是将板子打向工会,认为工会面对如此大面积的职工“过劳”现象,不能只做“花瓶”旁观呼吁
各级工会应当切实根据我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才可以延长劳动时间
”坚决遏制超时劳动
这样的诉求和解决思路应当说是正确的
没有法律层面的保障,职工的权益就会得“软骨病”,完善各项法律确实是切实保障职工权益的关键
不过笔者认为,要真正遏制“过劳”现象,应始于法律臻于文化——在刚性的法律手段之外,亦需对柔性的文化策略予以足够重视
“过劳”现象,并不只与法律缺位、竞争激烈、企业伦理滑坠有关,“过劳”亦可视为一种由来已久的普遍文化现象
并非只在中国才有“过劳”者,而且“过劳者”也并非完全出于无奈或被迫
假如有关“过劳死”的调查放在 20 年前、50 年前甚至 100 年前,其结果或许比如今也差不到哪里去
所以,遏制“过劳”现象,法律是必需的,但法律对此或许不是万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