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五”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及其实施细则“十一五”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 一、基本条件 1、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连续三年名列本省(自治区)前列 2、近三年城市辖区内未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前一年未有重大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案件,制定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 3、环境保护投资指数≥1.7% 二、考核指标 (一)经济社会 4、经济持续增长率高于全国平均增长水平,人均 GDP>1.5 万元(西部城市可选择市区人均 GDP>1.5 万元) 5、人口与计划生育年度计划完成率 100% 6、单位 GDP 能耗<全国平均水平,且近三年逐年下降 7、单位 GDP 用水量<全国平均水平,且近三年逐年下降 8、万元 GDP 主要工业污染物排放强度<全国平均水平,且近三年逐年下降 (二)环境质量 9、全年 API 指数≤100 的天数≥全年天数的 85% 10、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96% 11、城市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 100%,且市区内无劣Ⅴ类水体 12、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60dB(A) 13、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70dB(A) (三)环境建设 14、受保护地面积占国土面积比例≥10% 15、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5%(西部城市可选择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全国平均水平) 16、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80%,且缺水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率≥20% 17、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率 100%,工业企业排污申报登记执行率 100% 18、城市清洁能源使用率≥50% 19、城市集中供热普及率≥65%(南方城市不考核) 20、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率≥80% 21、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85% 22、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90% 23、危险废物处置率 100% (四)环境管理 24、环保目标责任制落实到位,环境指标已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制定创模规划并分解实施,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 25、建设项目“环评”、“三同时”和规划环评综合执行率达到国家要求 26、按期完成总量控制计划,国家重点环保项目落实率≥80% 27、环境保护机构独立建制,环境保护能力建设达到国家标准化建设要求 28、公众对城市环境保护的满意率≥85% 29、中小学环境教育普及率≥85% 30、城市环境卫生工作落实到位,城乡结合部及周边地区环境管理符合要求 三、参考指标 1、开展了创建国家环境友好企业、绿色社区、绿色学校、国家生态示范区、环境优美乡镇、国家生态工业园区、国家 ISO14000 示范区等活动,并且各类创建创成数量逐年增加。 2、开展了清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