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 【时效性】 有效 【公布单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 19970506【实施日期】 19970506【文号】 工商标字(1997)第 127 号【名称】 关于印发《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的通知【题注】【章名】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打算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实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方法》第十八条关于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的规定,根据商标专用权质押的特别要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章名】 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 一、为实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方法》第十八条关于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的规定,制定本程序。 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具体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 三、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商标专用权质押书面合同,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登记。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的出质人与质权人。 四、申请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一〕按规定填写的《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申请书》〔申请书式附后〕;〔二〕出质人及质权人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须经发证机关确认盖章〕;〔三〕质押合同副本〔外文本应当附中文译本1份,以中文译本为准〕;〔四〕质押商标《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五〕托付代理人办理登记的,应当提交被代理人〔申请人共同〕的托付书;〔六〕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上述证明文件如有不实,由申请人担当法律责任。 五、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出质人与质权人的名称〔姓名〕、地址;〔二〕质押的缘由和目的;〔三〕出质的商标及质押的期限;〔四〕出质商标专用权的价值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商标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五〕当事人商定的与该质押商标有关的其他事项。 六、申请人按本程序第四条规定提交的申请书件不齐备的,登记机关应当要求申请人补正。不补正或补正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申请登记书件齐备、申请手续符合规定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予以受理。受理日期即为申请日期。 七、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出质人不是商标专用权合法全部人的;〔二〕商标专用权归属不明确的;〔三〕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