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验细则检查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沈阳市城镇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及审批程序(试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等相关文件进行:(一)现场查看医疗机构内部科室面积、布局、流程是否与上报的建筑平面图相符(即是否符合卫生学流程);(二)现场查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是否有超项、执业人员是否有超范围执业
(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执业人员资质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执业人员专业知识及技能是否与诊疗科目开展业务相适应
(四)医疗机构设备种类及状态是否符合规定要求,与诊疗科目及开展业务是否相适应
(五)医疗机构牌匾是否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致
(六)对于各医疗机构聘用的卫生技术人员,应在我局办理备案及相关注册手续后方可聘用上岗
(七)对于新设置审批的医疗机构,应根据局医政科下发的关于执业医疗机构的有关要求认真执行,对于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的医疗机构不允许执业
(八)核定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却按营利性医疗机构运行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做为本次检查之一
医疗机构年度校验申请提交材料1、《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和正副本复印件,房产证复印件及房屋租赁合同
3、年度工作总结(盖公章)和业务开展情况(包括按营利性或非营利性质经营情况)、到期换照的机构上缴延照申请
4、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等执业登记项目内设业务科室情况和大型设备变更情况,污水处理情况和污物处理合同复印件
5、校验期间提供本年内接受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结果、不良积分记录及整改情况
6、校验期间发生的民事赔偿情况及卫生技术人员违规执业及处理情况
7、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开展情况
8、卫生技术人员名单、执业证、资格证、职称证复印件,(其中执业证复印要求注册到本单位,资格证本人的内容信息)9、卫生行政部门需要提交的其它相关材料(所交材料自备档案袋,标明名称地址电话)咨询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