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3 月 1日起实施办法主要有五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进一步推动社会共治的管理模式
该办法明确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属地管理、依法行政、社会共治的原则,要求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宣传,落实举报奖励制度,鼓舞并支持公众投诉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
该办法坚持方便群众、服务群众、对群众负责、接受群众监督的立法思想,以此落实社会共治理念下的各项制度,达到社会共治效果
二是进一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
第一,明确投诉举报机构职责
该办法明确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投诉举报管理的职责,强调了各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的具体职责
第二,重心下沉,明确属地受理原则
该办法规定属于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投诉举报人应当向涉嫌违法主体所在地或者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进行投诉举报
以此作为地域管辖的原则,便于基层及时处理大部分投诉举报,提高解决公众诉求的效率
同时,考虑到根据监管职责划分,以及有些省(市)实行统一受理,该办法规定投诉举报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进行投诉举报;对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实行统一受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投诉举报人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提出投诉举报
三是进一步细化投诉举报办理程序
第一,明确转办要求
投诉举报受理后,一般投诉举报应当 3 日内转交有关部门办理;重要投诉举报应当 2 日内转交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对涉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内部多部门监管职责的投诉举报,投诉举报机构应当提出拟办意见,上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明确办理意见,组织协调投诉举报的办理
第二,明确承办要求和办理结果告知
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应当对投诉举报线索及时调查核实,依法办理,并在 60 日内反馈办理结果;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延长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