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方法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贯彻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
〔国发[2024]6 号〕,落实
国务院关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24—2024 年〕
〔国发[2024]12 号〕,根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卫生部、民政部等五部委
关于稳固和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
〔卫农卫发[2024]68 号〕精神,加强温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标准医疗效劳行为,控制医药费用的不合理增长,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下简称新农合〕的可持续开展,结合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际,制订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的定点医疗机构,是指坐落在温州市内并经市、县〔市、区〕新农合管理机构审核,与各县〔市、区〕新农合管理机构签订效劳协议,履行医疗效劳职责,执行新农合相关政策,接受新农合管理机构、参合农民及社会广泛监督的合法医疗机构
第三条 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和新农合管理机构负责定点医疗机构的审核、管理与监督,并负责新农合相关业务的检查与指导
第二章 定点医疗机构的认定 第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认定的原那么是: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并便于管理;兼顾专科与综合、中医与西医,注重发挥社区卫生效劳机构的作用;促进医疗卫生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医疗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率;有利于合理控制医疗效劳费用,提高医疗效劳质量;实行“准入与“退〞出的动态管理机制
〞第五条 门诊定点医疗机构仅限于政府举办的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效劳机构,其它医疗机构及县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暂不列入,以后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水平的提高另行认定
第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根本条件:〔一〕取得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及相关专业效劳准入的诊疗科目,专业技术人员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件
〔二〕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效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医疗效劳规章制度健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