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舟山市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境内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活动及其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依法承担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接受、配合交通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是指列入国家和地方交通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陆岛交通基础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 本细则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咨询、施工、监理、检验检测、安全评价等工作的单位。 第五条 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行业监管”的工作原则。 第六条 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局受市交通委委托,承担全市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指导、协调和行业监管工作(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不能委托的事项除外),主要的工作内容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交通部及我省有关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技术标准,参与起草我市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相关规章、技术标准。 -2 - (二)建立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制,制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三)指导协调全市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四)依法组织对市本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受理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和投诉。 (五)参与调查、处理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 (六)参与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前安全生产条件的审查工作。 (七)组织开展有关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生产安全的宣传教育、经验交流和科技示范活动。 第七条 各县(区)交通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含公路养护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并落实相关职能科室。 第八条 市公路局负责全市公路养护工程安全生产的指导、协调和行业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