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用 NBDP、DSC、SSB设备的检查 1、法律依据 SOLAS公约 88年修正案第四章第 9
3款规定: 在 A1和 A2海区船舶应能使用下列用无线电话或直接印字电报发送和接收一般无线电通信:
1一台在 1605~4000KHZ或 4000~27500KHZ频带内工作的无线电装置;或
2一台 INMARSAT船舶地球站
SOLAS公约 88年修正案第四章第 10.2款规定: 在 A1+A2+A3海区内,如不符合本条第 1款的要求,则应配备一台在 1605~4000KHZ和4000~27500KHZ频带内的所有遇险和安全频率上为遇险和安全目的进行发送和接收的MF/HF无线电装置,使用DSC,使用无线电话和使用直接印字电报功能
应在2187
5KHZ、8414
5KHZ和至少在4207
5KHZ、6312KHZ 12577KHZ或 16504
5KHZ遇险和安全DSC频率的任一频率上保持DSC值班的设备
在任何时候,应能选择这些DSC遇险和安全频率中的任一频率,该装置可以与上述所要求的设备分开或与其合为一体,此外,船舶应能通过在1605~4000KHZ和 4000~27500KHZ频带内的工作频率上工作的 MF/HF无线电装置,使用无线电话或直接印字电报发送和接收一般无线电通信,以上所规定的无线电装置,应能从船舶通常驾驶位置或从船舶通常驾驶位置遥控启动发送遇险警报
2、性能标准: A部分——总则 中频/高频无线电话、窄带直接印字电报和数字选择性呼叫设备,除满足无线电规则的要求外,应符合下列性能和第 A.569(14)号决议中的要求:
1 可能由一件以上构成的设备应能在单频道或单道和双频道上工作
2 设备应能使用通话和数字选择性呼叫(DSC)提供下列类别呼叫:
1 遇险、紧急和安全
2 船舶操作要求、及
3 公众通信
3 设备应能使用通话和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