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级社检验、船旗国监督与港口国监督三者的关系 一、引言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 82)第九十四条(船旗国的义务)规定了船旗国对悬挂该国旗帜的船舶应承担的义务1[1]
每一船旗国应根据其国内法,就有关每艘悬挂该国旗帜的船舶的行政、技术和社会事项,对该船及其船长、高级船员和船员行使管辖权
SOLAS 1974 公约第一章第 条规定,船旗国应 实施监督,保证,,,,,了 IMO 秘书长在总结有效履行 IMO 通过的标准的机制时强调,提高安全和环境标准的责任有赖于三方的安排,标准是由 IMO 制定和通过的,由船舶所有人和船舶经营人执行,并由船旗国或港口国进行监督
保证悬挂本国国旗的船舶符合已生效的国际公约的相关要求是每一船旗国政府的责任
而确保到达本国港口的外国籍船舶符合本国加入的国际公约的要求是港口国监督(PSC)的目的2[2]
尽管港口国监督在确保国际海事公约提供的标准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消除低标准 1[1] UNCLOS 82 第九十四条(船旗国的义务)规定: 3
每个国家对悬挂该国旗帜的船舶,除其他外,应就下列各项采取为保证海上安全所必要的措施: (a) 船舶的构造、装备和适航条件;(b) 船舶的人员配备、船员的劳动条件和训练,同时考虑到适用的国际文件;(c) 信号的使用、通信的维持和碰撞的防止
这种措施应包括为确保下列事项所必要的措施 : (a) 每艘船舶,在登记前及其后适当的间隔期间,受合格的船舶检验人的检查,并在船上备有船舶安全航行所需要的海图、航海出版物以及航行装备和仪器; (b) 每艘船舶都由具备适当资格、特别是具备航海术、航行、通信和海洋工程方面资格的船长和高级船员负责,而且船员的资格和人数与船舶种类、大小、机械和装备都是相称的; (c) 船长、高级船员和在适当范围内的船员,充分熟悉并须遵守关于海上生命安全,防止碰撞,防止、减少和控制海洋污染和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