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有关单位: 现将《江苏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 2013 年 5 月 13 日 (此件主动公开) 江苏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全省中小学教师的能力和水平,引导教师进一步提高专业发展,积极投身教育教学实践,全面履行教师职责,造就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专业化强的教师队伍,根据全省教育改革发展需要和中小学教师工作岗位特点及要求,特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全省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教师和教研室(教师研修中心)、教科所、少年宫、电化教育馆中专门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与研究工作,并已 获 得 相 应 教师资格的在 职在 岗教师
第三 条 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分 为:三 级 教师、二级 教师、一级 教师、高级 教师和正高级 教师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宪法和法律,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热爱学生,爱岗敬业,为人师表
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在合格以上
任现职以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延迟申报、不得申报或取消现任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一)年度考核有“基本合格”或受警告处分者,当年及下一年度不得申报
(二)年度考核有“不合格”或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当年不得申报,并从下一年度起 2 年内不得申报
(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一年度起 3 年内不得申报
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其现任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四)处分未撤消者,不得申报
第五条 学历、资历要求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考核合格者,可初定相应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1.获得专科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