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宪法不良被动性的思考王方顺【案情】原告
何晗,女,农民,住XX县区垦利镇复兴村
XX县区垦利镇复兴村村民委员会
原告诉称,其丈夫李德民是外地人,她们结婚登记后二人户口均落户在XX县区垦利镇复兴村
多次向村委提出要求划分宅基地的申请,被告一直借故不给划分宅基地
因为没有住房,一直没有举行婚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职责
被告辩称,接到原告的申请后,村委会经慎重研究,没有批准原告的申请,依据是《复兴村村庄规划条例》和《关于宅基地的管理办法》的规定
这两个规定均是经村两委、全体党员和村民代表讨论制定的
根据规定,本村宅基地只分给男的,不分给女的
【审判】原告于2001年第一次起诉时,XX县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交的依据、证据可以证明其在申请村委会为其划分宅基地方面与男子享有同等的权利
对原告的申请,被告有义务依法召开村民会议进行讨论,于村民会议讨论后向原告作出明确的答复,被告理应履行其法定职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判决被告于判决书生效后一个月内对原告何晗的申请履行法定职责
判决书生效后,被告召开村民大会,对原告的申请进行了集体讨论,被告根据讨论情况于2001年5月20日作出决议:不给妇女安排宅基地
原告又请求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判令被告批准其宅基地申请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批准其宅基地的申请,属行政机关的行政职能,不具有可诉性,不属于受案范围,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原告又起诉,要求被告履行给其划分宅基地的法定职责
经市中院指定管辖,利津法院又判决被告在两个月内履行法定职责
但是,被告依然在召开村民大会进行集体讨论后作出了第1页共4页“不给妇女安排宅基地”的决定,也就是不给原告安排宅基地
【评析】男女平等是我国宪法和各基本法的基本原则,原告追求与其他村民享有平等权利的奋斗走到了社会正义的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