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乡村治理 中国乡村治理 --根本理论、变迁进展、问题及措施 “乡村治理”概念解析 对于“治理”一词的定义,全球治理委员会最具权威性
该委员会在 1995年发表的
我们的全球伙伴关系中对治理
的界定如下: 治理是各种公共的或者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物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它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实行联合行动的持续的过程 它不是一整套规章,也不是一种活动,而是一个过程; 治理过程的根底不是把握,而是私人部门和公共部门协调合作的持续过程
对此,格里·斯托克( GerryStoker) 进一步归纳论证了治理的框架,指出治理的主体界限和责任权力依靠过程自主性和方式等五个方面
中国学者徐勇针对中国争辩语境也给出了定义: 治理是通过确定权力的配置和运作对社会加以领导管理和调整,从而到达确定目的的活动
乡村治理是乡村公共权威运用乡村治理权力,处理乡村社会事务,借以调控和影响乡村社会
在乡村治理的规律构造中,乡村治理权力是最为核心的概念,它不能简洁等同于社会自治权力,更不能将它直接与国家权力划等号,它是国家公共权力和乡村社会自治权力共同作用的产物
可以觉察,“治理” 超越了传统意义上的“统治 ”,它和“统治”有着本质的区分: 第一,治理的根本含义是指在一个既定的范围运用权威维持秩序满足公众的需要,而这种权威中心不是唯一的,它不愿定是政府
也就是说,治理的主体多元化,它是各种主体相互之间的管理活动,它不仅仅是政府的事务,也可以是各种社会团体 、私人机构甚至个人参加的公共事务管理活动
其次,治理的目的是在各种不同的制度关系中运用权力去引导、把握和标准公民的各种活动,最大限度地增进公共利益,而不是仅仅为了统治阶级的利益
第三,治理是一个协商 、合作 、上下互动过程,它包括公共权威的标准根底 、处理公共事务的方式和对公共资源的管理,而不仅仅是一个自上而下的政治统治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