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乡镇查非纠违处置和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地管理和城乡建设秩序,有效整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违法用地是指违反土地、规划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非法占用、转让土地和以其他形式破坏耕地的行为。违法建设是指未经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违反批准内容的建设项目和建设行为。第二章巡查处置第三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查非纠违巡查处置工作制度,制定完善巡查处置工作方案,将辖区的巡查处置范围分片包干,责任量化到人,切实做到对违法行为发现一处遏制或拆除一处,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要开展土地、规划等法律、法规宣传工作,加强耕地保护和宅基地管理,及时巡查、报告、1制止辖区内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负责辖区内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复耕、拆除和维稳工作。第五条村民委员会对本村村民建房负有审查和监督责任,村干部和村民小组长对本区域内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承担巡查责任,应当及时发现、宣传劝阻,并及时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第六条巡查处置工作范围。(一)严重影响城乡规划的违法建设行为;(二)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违法建设行为;(三)影响城镇村庄容貌、居民生活、社会反映强烈的违第1页共24页法建设行为;(四)主要交通干线、旅游公路、景区景点、周边村庄和特色民居保护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行为;(五)严重影响重点工程项目、重要节点及重点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六)私下买卖土地和擅自改变土地性质的违法行为等第七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辖区内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执法情况进行自查,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处置。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八条县人民政府每年将组织国土、规划、建设等部门,对各乡镇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和执法情况进行检查。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定期或不定期对各乡镇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和执法情况进行督查。第九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由供电、自来水、国土、乡建等站所负责人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落实农民建房审批会签制度,建立健全有关事项相互告知制度,及时有效预防和制止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发生。第十条农村村民建房严格执行“一户一宅”的规定,应当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XX省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第四章第十二条巡查责任追究。凡在责任区域内,因巡查人员责任心不强或“不作为”出现新的违法建设的,依情节轻重进行追究。(一)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在地基开挖超过40平方米或土方超过30立方米;无证建设或超规划建设的,己浇铸立柱或砌墙超过2米;毁坏林地超过20平方米;侵占河道超过10平方米;在公路管辖范围施工建设;巡查人员仍未发现的,分别处乡镇主要领导、乡镇分管领导、巡查直接责任人300、200、100的罚款并在全县通报。第2页共24页(二)巡查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按次承担经济处罚外,对巡查直接责任人实行停职反省、行政处分直至调离工作岗位或辞退:1、不按规定巡查并无巡查记录的;2、对于举报或者巡查发现的违法建设,不按照规定报告、制止、下达相关执法文书、移送或者立案查处的;3、谎报、瞒报、责任追究拒报违法建设信息的;4、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行为。第十三条管理责任追究。管理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进行如下责任追究:(一)因组织不力,对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没有及时有效制止,对违法案件隐瞒不报、压案不查,造成辖区内一个年度内累计出现3起情节严重或2起情节特别严重违法案件的,由县人民政府对乡镇人民政府党政一把手及分管领导分别进行约谈。(二)乡镇国土、规划工作人员因失职、渎职造成严重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或社会影响恶劣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直至开除处分。(三)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未经批准出租、转让集体土地作建设用地,骗取批准、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