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审定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进一步强化事故责任追究,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依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四不放过”原则,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汲取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促进安全生产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集团公司各矿井、地面生产单位
第二章事故报告第四条各生产单位发生事故后,应按以下程序逐级报告
(一)生产单位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在30分钟内分别向集团公司总调度室和安全管理监察局汇报;子公司所属生产单位发生事故后,应当在30分钟内分别向子公司、集团公司总调度室和安全管理监察局汇报
(二)集团公司总调度室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向集团公司负责人汇报,应当在30分钟内向XX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大同分局报告;接到朔州煤电公司、轩岗煤电公司事故报告后,应当在30分钟内向事故单位所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派出机构报告
第五条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单位全称、所有制形式和隶属关系、生产能力、证照情况等);(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三)事故类别(顶板、瓦斯、机电、运输、放炮、水害、火灾、其他);(四)事故的简要经过,入井人数、生还人数和生产状态等;(五)事故已经造成伤亡人数、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六)已经采取的措施;(七)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以上报告内容,初次报告由于情况不明没有报告的,应在查清后及时续报
第六条在规定第1页共14页时间内,可先根据《XX省煤矿伤亡事故调度汇报卡》内容进行电话报告,但必须补报《XX省煤矿伤亡事故调度汇报卡》
第七条事故发生单位,报告事故应及时、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