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消费性住房购房者债权优先权的意见关于消费性住房购房者债权优先权的意见在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并支付购房款后,但未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手续的情形下,若有其他债权人就房屋主张权利时,购房者是否有就房屋满足自己债权的优先权
我们认为,消费性住房购房者享有优先权
理由如下:一、消费性购房者的债权具有优先性有法律和实践依据1、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2)16号《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问题的批复》能够推导出消费性购房者的债权具有优先性
《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问题的批复》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第二条则规定,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批复》的前述两条规定,在肯定工程价款优先权优先于抵押权后的情况下,确立了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享有优先于工程价款优先权的权利
如此,举重以明轻,既然上述消费者权利优先于承包人优先受偿权,而承包人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所以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得以对抗设立在商品房上的抵押权
因此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当涉及不同类型的请求时,其基本的清偿顺序应当是:首先满足已经交付了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的购房人(消费者)的权利,其次满足拖欠的建筑工程承包款,再其次是满足抵押权人的抵押权,最后是满足普通债权人
换言之,基于针对房屋提出的请求,满足条件的消费性购房者,其债权优先其他债权
2、司法实践亦支持消费性住房购房者的优先权
(1)XX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和XX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著作《执行异议之诉案件裁判思路》认为,案外人符合“是消费者”、“已交付50%以上的购房款”、“购买房产的性质第1页共2页为居住房”、“和房地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