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系统干部管理制度 为加强全县交通运输系统干部管理,法律规范和完善干部外出行为,严格电话畅通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交通运输系统干部在法定工作日内因公因私离开,必需严格遵守请假报告制度,不得擅自外出。 二、局领导班子成员在法定工作日内,外出离开的,必需向局长请假,并告之局办公室。各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局机关各股室负责人在法定工作日内外出离开,必需分别向分管局长和局长报告请假,因私外出时间超过 5 天的,必需书面请假,并报局办公室登记备案。上述人员因公务活动外出,有局长签批看法的不再报告。 三、各二级单位副职在法定工作日内外出离开,应向单位主要负责人请假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外出;机关一般干部在法定工作日内外出必需向股室负责人和分管机关的局长请假报告,因私外出时间超过 5 天的,必需书面请假报局长批准后方可外出。 四、交通运输系统干部外出回远后,应准时向局办公室报告销假。需连续外出的必需再行履行请假报告手续。 五、交通运输系统干部外出期间有违纪行为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六、对未按要求进行报告外出离开的,视为无故脱岗。对无故脱岗的,视情节轻重分别赐予谈话批判、责令检查、全系统通报、纪律处分等处理。 七、凡未报告并造成工作被动、延误的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八、局领导班子成员,各二级单位负责人必需保持手机 24 小时畅通,凡因电话不畅通,耽搁工作的,可视状况扣减电话费,并依据新的工作制度,赐予相应处理。 九、局属各单位要参照本制度制定相应管理制度,加强对本单位干部职工外出和电话畅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