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谈购房定购单的性质于风卫上传时间:2024-3-19 [要点提示] 签订购房定购单是部分商品房买卖合同首步程序
本文针对购房定购单的性质及其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关系,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进行了讨论
[案情] 原告(反诉被告):李秀文
被告(反诉原告):河南永昌置业有限公司
2024 年 4 月 27 日,李秀文与永昌公司签订了《盛昌名门购房定购单》,约定李秀文定购永昌公司承建的位于洛阳市涧西区的盛昌名门 A 座 17 层 07 号商品房,建筑面积为平方米;该定购单还约定:总房价为 83973 元、优惠 1%为 83130 元;李秀文交纳定金 5000元;李秀文应于 2024 年 5 月 4 日带齐相关资料到盛昌名门销售中心交付 83130 元房款,签署格式《商品房买卖合同》
当日李秀文交纳了购房定金人民币 5000 元,永昌公司向其出具了收据
2024 年 5 月 15 日,李秀文又付款 25000 元,永昌公司财务部门向李秀文出具了收据,并在收据上注明“盛昌名门 A-17-07 房款(分期)”
2024 年 1 月 5 日李秀文向永昌公司缴纳其余房款 53130 元时,永昌公司拒收,由此产生纠纷最终引发本诉
还查明,李秀文定购的商品房现处于竣工待售状态
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交付其定购的位于洛阳市涧西区的盛昌名门 A 座 17 层 07 号房一套
被告在庭审中提起反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盛昌名门购房定购单》,并根据定金罚则,判令李秀文支付的 5000 元定金归被告所有
[审判] 洛阳市涧西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了《盛昌名门购房定购单》,基本具备了买卖合同应具备的基本要件,该合同应受法律保护
购房定购单签订后,当日李秀文交纳了购房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