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组议事规则 党组议事规则 为了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加强和改进民政局党组的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特制定本规则。 一、党组会职责 1、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有关决定、指示、讨论制定相应的具体措施,确保上级决定、指示的贯彻实施、 2、讨论审议民政局进展计划、工作计划、项目建设、和在三个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部署。 3、讨论加强局党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制定党组会自身建设的有关制度和规定。 4、按干部管理权限,加强对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对后备干部进行培育、选拔。 5、讨论解决关系到职工利益方面的重要问题。 6、讨论下属单位向党组汇报或请示答复的重要问题。 7、审议民政局纪检工作的重要事项。需党组讨论决定其它问题。 二、议事和决定 1、党组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党组会会议由党组书记主持。 2、形成的党组会议提交党组书记审定,党组会的议题,由分管领导批阅后汇总,未经分管领导批阅或不成熟的议题,党组会会议不作安排。 3、党组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能进行,表决时必须半数以上的委员同意,方能有效。 4、党组会议每次的日期和议题一般提前一天以上通知成员,并把会议议题交给成员,党组成员必须按时出席党组会议。如有特别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对会议议题需要讨论决定的,可邀请相关科室、单位负责人列席,列席会议的同志只参加相关问题的讨论和汇报。 5、党组会会议做出决定时,应当经过充分的酝酿讨论。对重大问题要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对重大问题事项有不同意见或意见分歧较大时,一般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讨论和交换意见后再行决定。 6、每次党组会议,都应仔细做好记录,记录应包括时间、地点、出席人和列席人员、会议主持人、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的意见、做出的决定等。党组会议通过的决议和文件,需要公布、上报或下发的,由党组书记审核签发,编文号打印、上报、下发和存档。 三、工作纪律 1、党组会议的内容,除经会议决定可在党内传达或公开发表外,与会人员必须严守机密,不得外传。 2、对党组会的决定,必须遵守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的原则、集体的决定,个人无权改变。已通过的决议个人或少数人有不同意见的,允许保留。 3、参加会议人员必须无条件服从,并在行动上积极执行。党组会议人员作的个人笔记,应妥善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