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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贵州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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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贵州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进展的实施方案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为帮助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渡过难关、恢复进展,形成稳增长有力支撑,在落实好《国家进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进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财金〔2024〕271 号)明确的各项政策措施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服务业普惠性纾困扶持措施 1.落实国家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2024 年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 10%、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2.加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税力度,2024 年 4 月 1 日至 2024年 12 月 31 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 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年至 2024 年对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施“六税两费”(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按 50%税额减征,已依法享受“六税两费”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4.对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以及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纳税人自用的房产、土地,在 2024 年度免征 3 个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对服务业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此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服务业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12 月 31 日,对服务业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100 万元但不超过 3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6.对符合留抵退税政策条件的服务业小微企业,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小微企业可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在 2024 年底前可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对科学讨论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的服务业企业按月全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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