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质押借款合同甲方:(出借人、质押权人)电话:身份证号:地址:乙方:(借款人、出质人)电话:身份证号:地址:(甲方)贷款方(质押权人):(乙方)借款方(质押人):为维护甲乙双方利益,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原则,经协商一致,根据《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立此合同,具体内容如下:第一条① 乙方将自己名下的汽车,牌照号为:型号为:发动机号为:车架号为:向甲方作质押(约定该车辆于乙方收到甲方借款时,交由甲方占有)
② 乙方应提供汽车相关文件已提供文件打“V”、机动车登记证书口、行驶证正副本原件口、身份证原件口、身份证复印件口、车钥匙()把口、保险口、车船使用税口、购车发票口、附加费原件(完税证)口③ 汽车内一切其它物品乙方已清理干净,质押车辆内乙方未清理物品,一律视作乙方放弃
④ 汽车外观状况⑤ 其它第二条甲乙双方认可现在该车辆的评估价值:(人民币)元
质押汽车已行驶里程数为:第三条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元,大写:第四条借款用途:第五条借款利息、费用:借款叁拾日(月)利息%;综合费用
借款同时缴清首期(月)利息、综合费用
第六条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七条车辆质押提前还款约定:不足一个月利息,按足月收取利息
第八条逾期交纳综合费用及利息按借款金额日加收违约金
超五日乙方未交综合费及利息,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按规定处置质物
第九条还款方式:乙方先将借款本金、利息、综合费用一次性交给甲方或将现金打进甲方帐户(卡上),再提车验车
第十条保证条款:、乙方到期不能偿还甲方的借款,甲方有权对质押物进行处理,乙方到期如数偿还了甲方的借款利息、综合费用时,甲方将质押物退还给乙方
、乙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的规定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非法活动
、乙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偿还甲方的借款本金、利息及综合费用
、乙方违约,甲方变卖汽车所得价款超过双方认定价值部分归甲方所有
包含违约金、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