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284 号】苏州市安派精密电子有限公司庞美兴、罗正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如何认定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开票单位未到案时能否认定受票单位构成犯罪一、基本案情被告人单位苏州市安派精密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派公司),2011 年 6月 14 日注册成被告人庞美兴,男,1974 年 6 月 12 日出生。安派公司采购部主管。2015 年 6 月 19 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被告人罗正华,男,1979 年 3 月 17 日出生。安派公司总经理。2015 年 6 月 12 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单位安派公司,被告人庞美兴、罗正华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向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庞美兴的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单位安派公司、被告人庞美兴接受深圳市浩瑜环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瑜环公司)、深圳市顺畅通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畅通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节,因浩瑜环公司和顺畅通公司均处于非正常经营状态,相关负责人未到案,庞美兴所作的“与深圳两公司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相关发票都是出开票费买来的”等有罪供述缺乏开票单位印证,属于孤证,应不予采信。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罗正华的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单位安派公司,被告人庞美兴、罗正华接受三门峡天一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一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节,被告人罗正华虽名为安派公司总经理,但实际并无总经理的地位和职权,其只分管市场开拓和销售,平时经常在外公关客户,公司内部的生产、采购、财务等事务均由被告人庞美兴负责;在原材料采购付款方面,只要有庞美兴签字审核即可,罗正华签字只是履行公司财务惯例,并无实际意义,如没有庞美兴签批,只有罗正华签批,公司财务不会同意付款。因此,罗正华在公司内的实际职务只相当于部门经理,其并不具有总经理职务所应有的全面管理职权,在庞美兴向其表明犯罪意图、实施犯罪时,其无法对庞美兴施加有效制约,不属于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管理人员,不构成犯罪。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 被告单位安派公司及其采购部主管被告人庞美兴、总经理被告人罗正华于 2012 年 3 月至 2012 年 5 月间,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为对价,接受销货单位为天一公司的河南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 5 份,价税合计人民币 36699803.1 元。其中税款人民币 537578.22 元于同期向税务部门申报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