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食品进货查验或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本经营单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食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凡进入本经营单位食品都应当实行进货检查验收,审验供货方经营资格(包括: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验明食品合格证明和食品标识,索取相关票证。应当检验检疫,还应当向供货方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方签字或者盖章检验报告复印件。第三条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内容包括:(一)中文标明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认证认可标志;(三)商标、性能、用途、生产批号、产品标准号、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及其标准方式;(四)根据商品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五)限期使用商品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质期、保鲜期、保存期)和失效日期;(六)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损坏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商品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语。第四条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农产品及其他食品,2/7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明,未经检验检疫,不得上市销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或市场设立检测点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第五条经常检查食品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第六条按照食品广告指引购进食品时,要注意查验是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内容。第七条做好食品进货查验工作,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工作,如实记录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保证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真实,应统一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接受行政执法部门检查。第八条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食品,应拒绝进货。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应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食品原材料贮存、运输管理制度1、目对各类原辅料、产成品贮存、运输等环节进行控制和管理,确保库存、运输途中原辅料、产成品质量。2、范围适用于我厂原辅料、产成品仓库和运输管理。3. 食品贮存管理3.1 食品入库前要将仓储室卫生清理干净,建立入库出库食品登记制度,食品及食品3/7原料入库时要详细记录入库产品名称、数量、产地、进货日期、生产日期、保质期、包装情况、索证情况,并按入库时间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