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院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为进一步法律规范公安边防、 消防、 警卫部队院校招生工作, 确保干部选拔培育质量,依照国家和军队有关院校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招生计划(一)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院校招生计划,依据干部队伍进出平衡的原则制定
(二)各公安厅(局)政治部根据本单位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干部缺编情况,拟制年度招生计划,并于每年 10月底前报公安部政治部
(三)公安部政治部根据院校的培训能力和边、消、警部队干部需求情况,进行统盘讨论,统一下达年度招生计划
二、招生对象的基本条件(一)考生一般为共产党员或共青团员,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思想品质优秀,遵纪守法,服从命令,听从指挥,立志献身公安边防、消防、警卫事业,工作积极,有培育前途
(二)士兵考生应当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历
(三)士兵考生年龄在 22岁(截止当年 1月1日)以下;少数民族士兵,年龄可以放宽1岁
(四)士兵考生的服役期限,义务兵服现役须满1年以上;士官服现役须在 3年以下
士兵考生应在本总队级单位服役满 1年(均截止当年 6月1日)
(五)报考指挥类专业的士兵,应当具有培育为基层指挥警官的基本素养,在建制中队任班长、副班长,或者经过支队级以上轮训队集训,已经具备了拟任班长、副班长条件的士兵
(六)身体健康,符合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
三、考生的选拔和培育(一)士兵考生从优秀义务兵和士官中选拔
新兵补入中队后,党支部应当根据招生对象的基本条件,提出考生预选名单,优先选送到轮训队培训,适时任命为班长、副班长或安排到其他骨干岗位上锻炼
(二)确定士兵考生,必须履行个人申请、党支部提名、群众评议、政治机关考核、支队党委审查、总队政治机关审定的程序
(三)士兵考生的政治思想考核,主要考核政治信念、思想品质、道德观念、服役态度和工作成绩,客观、准确地作出鉴定
经考核不合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