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车牌租赁协议 车辆牌照租赁协议 甲方:(车牌拥有方):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车牌租赁方)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道路交通平安法
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公正自愿、协商全都的根底上,就甲方将其持有的机动车号码租赁给乙方使用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 甲方将号牌为:京 的机动车牌照租赁给乙方使用,甲方应保证该号牌为合法取得且该号牌无任何纠纷;在乙方使用该号牌前产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担当
二、 乙方以自有资金购置机动车:品牌 类型 车架号为 ,发动机号为 ,机动车登记证号为
乙方并需自行缴纳购置机动车所需的保险费(包括但不限于交强险及商业险)、购置税、契税、车船使用税及登记费等一切费用
三、 租赁期限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本车牌租赁费用为人民币 元/年,大写: 首年租赁费由乙方自其完成验车上牌后三日内支付至甲方以下账户: 开户行: 开户名: 账 号: 后续租赁费,乙方应在每年 月 日之前缴纳
四、 租赁期满后,本合同自行终止
甲乙双方协商全都连续租赁该车牌的,应另行签订租赁协议
如乙方在租赁期满后连续使用该车牌并支付租赁费用,甲方未提出书面异议满 1 个月的,视为本合同自动连续 1 年
五、 乙方所购机动车登记在甲方持有的上述号牌之下,该机动车归乙方全部,乙方拥有机动车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乙方购置机动车并登记后,该机动车的购车发票、车辆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契税完税证等全部有关证件、资料均由乙方持有
六、 乙方使用机动车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事故、违法违章等所需支付的赔偿金、罚款等各项费用
均由乙方自行担当,甲方无需担当任何经济及法律责任
七、 在乙方购置车辆后,甲方应主动协作乙方办理车辆登记、上牌,在乙方使用车辆号牌期间主动协作乙方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