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的制度化、法律规范化建设,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的有关要求和我县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的工作实际制定。 第三条 根据中央要求,县(区)以上党委、政府设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乡镇应设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 第二章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第四条 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是同级党委、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领导本地、本行业精神文明建设的工作机构。 第五条 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督促检查本地、本部门、本行业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精神文明建设的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的情况; (二)讨论制定文明县城、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文明社区、文明单位等创建活动和公民思想道德建设、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社会志愿服务等有关精神文明建设的规划、措施,总结部署年度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三)协调解决文明县城、文明行业、文明村镇、文明社区、文明单位等创建活动和公民思想道德建设、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社会志愿服务等工作中的问题; (四)协调党政机关、人民团体、驻军在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中的关系; (五)推广精神文明建设先进经验; (六)组织调查讨论,为同级党委、政府以及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决策提供建议和意见。 第三章 委员会的工作制度 第六条 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全体会议由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召集。每年召开 1-2 次,一般在年底或下一年年初进行。主要是总结、部署工作,讨论和决定应由委员会处理的重大问题。必要时可临时召开会议或召开扩大会议。 第七条 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在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处理的重大问题,一般应在下一次全体会议上作适当说明。 第九条 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委员要按时参加全体会议和由主任或副主任召集的有关会议,承担由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主任、副主任交付的任务,及时汇报本部门精神文明建设的情况,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四章 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条 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是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对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负责。 第十一条 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的部署,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