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的制度化、法律规范化建设,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的有关要求和我县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的工作实际制定
第三条 根据中央要求,县(区)以上党委、政府设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乡镇应设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
第二章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第四条 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是同级党委、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领导本地、本行业精神文明建设的工作机构
第五条 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督促检查本地、本部门、本行业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精神文明建设的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的情况; (二)讨论制定文明县城、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文明社区、文明单位等创建活动和公民思想道德建设、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社会志愿服务等有关精神文明建设的规划、措施,总结部署年度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三)协调解决文明县城、文明行业、文明村镇、文明社区、文明单位等创建活动和公民思想道德建设、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社会志愿服务等工作中的问题; (四)协调党政机关、人民团体、驻军在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中的关系; (五)推广精神文明建设先进经验; (六)组织调查讨论,为同级党委、政府以及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决策提供建议和意见
第三章 委员会的工作制度 第六条 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全体会议由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召集
每年召开 1-2 次,一般在年底或下一年年初进行
主要是总结、部署工作,讨论和决定应由委员会处理的重大问题
必要时可临时召开会议或召开扩大会议
第七条 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在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处理的重大问题,一般应在下一次全体会议上作适当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