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解释 228 条 合同法解释 228 条 合同法第 228 条规定了第三人的缘由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削减租金或不付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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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解释 228 条 其次百二十八条 因第三人主见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削减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第三人主见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准时通知出租人
【释义】本条是关于出租人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
所谓出租人的权利瑕疵担保是指出租人担保第三人不能就租赁物主见任何权利
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是指当第三人对租赁物主见权利时,出租人所应担当的责任
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构成要件为:第一,权利瑕疵在合同成立时已存在;其次,相对人不知有权利瑕疵的存在,假设在订立合同时相对人明知行为人对该物无处分权而与之订立合同,相对人不能作为善意相对人而享受对对方的权利的瑕疵担保的要求;第三,权利瑕疵在合同成立后仍未能排解,假设在合同成立时,虽有权利瑕疵,但在合同成立后,行为人取得了该物的处分权,那么应视为权利瑕疵已经除去
出租人担当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条件为,1
因第三人向承租人主见权利
第三人主见权利可以是第三人作为租赁物的全部人主见出租人对租赁物无处分权,该租赁合同无效;也可以是作为租赁物的抵押权人,在义务人不履行义务,要求实现其抵押权
在这种状况下,势必影响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使用、收益
第三人主见权利阻碍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使用和收益
如第三人主见抵押权的实现时,因其涉及对租赁物实体的处置,那么会阻碍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使用
承租人在订立合同时不知有权利瑕疵,如承租人在订立合同时明知出租人对该租赁物没有处分权,而自愿担当第三人主见权利的风险,出租人不负瑕疵担保责任
在第三人主见权利时,除出租人已经知道第三人主见权利外,承租人应当准时通知出租人,如承租人怠于通知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