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就《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简称“合同”,商品房座落于天津宾海新区汉沽新开北路)的条款,做如下修改和补充:一、合同第一条房屋设计用途补充如下内容:为保证小区全体业主的利益
便于小区的物业管理机构的管理,双方约定如下:1
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确定的本项目建筑外檐受国家有关法律保护,乙方不得对外檐形式做任何改变(包括但不限于安装护栏、改变空调室外机位的位置或形式等)
为给向广阔业主提供一个宁静的生活环境,减少噪音、垃圾等污染,保证广阔业主的身心健康,乙方应尽可能在商品房交付后六个月内完成所购房屋的室内装修
如乙方因室内装修侵害了其他人员的合法权益,乙方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上述限制性约定,为乙方对甲方以及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的承诺,乙方违反上述规定,物业公司有权根据本合同、物业管理规定和公共契约以予制止,或上报政府有关部门实行相应的措施予以制止或追究
二、合同第三条补充如下内容:发生下列情况导致合同项下商品房逾期交付的,可据实予以延期,不适用合同第五条有关甲方逾期交付商品房的条款及第九条有关商品房配套设施运行的约定的条款,但甲方应出具相关证明文件方能作为延期交房的依据:1、执行法律、法规或政府规章等强制性文件:2、其他自然灾害或意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六级以上大风,24 小时超过 30mm 的降水等
如在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上述不可抗力事件,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二、合同第四条乙方付款形式及付款时间补充如下内容:乙方如采纳贷款方式支付房款,则应在下述规定时间内,办理完相关手续:1、乙方应于合同签署后三日内,向甲方提供办理合同备案所需的材料(包括:个人身份证、身份证复印件、图章、首付款收据以及收据复印件等到相关证件材料等),并配合办理备案
2、乙方应于合同签署后九十日内,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