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专门委员会的产生、组成及职权问题的探讨加强专门委员会的制度建设,对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但是,由于法律以及地方性法规对专门委员会的地位、组成和职权等规定并不明确,因此实际上专门委员会的作用发挥得比较有限
我们运用比较法学的方法,对我国专门委员会的产生、组成以及职权等问题进行一些分析和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一、专门委员会的产生选举是现代民主制度的基本要求,因此,各国议会专门委员会主要通过选举产生,也有部分国家是实行任命、指派等方式
专门委员会的成员由议会在议员中选举产生,这是由专门委员会的附属性决定的,而且便于二者的工作衔接
我国的专门委员会是由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产生,这一点与西方议会是相同的
但是,由于代表大会的权力多数情况下是由其常设机构常务委员会来行使,所以,常委会的委员比代表更象西方国家的议员,专门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也就成为其常委会的常设机构
因此,就会产生是专门委员会的委员而不是常委会的委员的现象
依照法律规定,常委会委员不得兼任国家行政、审判和检察机关的职务,但对专门委员会委员并无此规定
由于专门委员会同样具有对“一府两院”进行监督的权力,也应当对专门委员会的委员作出同样的规定;而且,为了便于工作,在确定常委会委员和专门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时,应尽量实现重叠
二、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专门委员会是专就某一方面问题而成立的议事机构,因此,其成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议事能力
这条原则为各国议会所普遍认同,但是在多党制国家,组成专门委员会首先考虑的是各党派利益的划分,其次才是专业分工的问题
而在我国不存在党派利益纷争的问题,所以,能够比较好地贯彻这一原则
目前在专门委员会的组成问题上,应当解决好下面几个第1页共6页问题:(1)处理好专职与兼职的关系
从各国议员的任职情况看,除实行内阁责任制国家,允许内阁成员担任议员外,其他国家一般不允许议员兼任其他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