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大会成立规则一、业主大会成立程序和条件要求(一)业主大会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成立,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由业主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
(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房地产彳丁政主管部门在收到业主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后日内,负责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三)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和居民委员会代表七至十五人组成
筹备组成员人数应为单数,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一半,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
(四)筹备组中业主代表的产生,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民委员会组织业主推荐
(五)筹备组成员名单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
(六)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在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之前,筹备组应当做好以下筹备工作:确认并公示业主身份、业主人数以及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拟订管理规约草案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制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制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完成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告并书面通知全体业主
业主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筹备组应当记录并作出答复
(七)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业主推荐或者自荐
筹备组应当核查参选人的资格,根据物业规模、物权份额、委员的代表性和广泛性等因素,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八)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