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募基金销售业务账户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募基金销售业务,加强对基金销售账户的管理,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防范交易风险,促进业务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暂行规定》以及北京 XX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下称:XX)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公募基金销售业务账户管理范围包括投资者交易账户的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的管理以及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的管理
第二章交易账户管理第一节开立交易账户第三条投资者通过 XX基金销售系统进行开放式基金的有关业务,必须首先开立交易账户°xx为客户分配交易账号作为其身份标识,投资者可以通过该账号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以及查询和接受客户服务
第四条申办条件(一)个人申办条件个人投资者指年满 18周岁的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居民,法律、第 2 页共 24 页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禁止购买投资基金者除外
(二)机构申办条件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禁止购买投资基金者除外
第五条需提供的资料(一)个人投资者资料(1)客户本人身份证(2)客户本人银行卡(银行预留信息须与身份证信息完全一致)(3)客户本人手机号码(用于短信验证)(二)机构投资者资料(1)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4)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5)指定银行账号证明原件(6)填好的《公募基金代销协议》原件(机构客户填写《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开户申请表(机构或产品)》,产品客户填写《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开户申请表(产品)》)一式二份(7)如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还需填写《专业投资者第 3 页共 24 页申请书》(机构版)并准备相应材料以上所有材料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