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调整不称职领导干部工作的工作意见调整不称职领导干部工作,是深化干部制度改革的重点,也是干部队伍建设面临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为认真贯彻中央《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中办发[*]15号)精神,建立干部能上能下的管理机制,建设高素质领导干部队伍,依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中发[*]4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调整不称职领导干部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认定不称职领导干部的标准不称职领导干部是指在思想政治素质、组织领导能力、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突出问题,不符合岗位所需的素质要求,没有履行好岗位职责的领导干部
不称职的领导干部应及时进行调整
领导干部有以下情形的,应认定为不称职:1、思想政治素质方面存在突出问题
2、组织领导能力差,明显不能胜任现职
3、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存在严重问题
4、存在以权谋私、不廉洁问题,造成重大不良影响
5、缺乏事业心、责任感,给党和人民的事业造成较大损失
6、工作实绩差,因主观原因未完成任期目标,或连续两年未完成年度工作目标
7、年度考核或届中、届末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或连续两年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20%,经组织考察认定为不称职的要予以调整;对第一年不称职票超过20%的要予以诫勉
二、规范调整不称职领导干部工作的程序认定和调整不称职领导干部工作,要按照以下基本程序进行:1、初拟调整名单
根据民主测评结果和平时掌握的情况,初拟调整干部的名单
2、考察核定
组织(干部、人事)部门对拟调整干部存在第1页共3页的问题进行深入的调查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与干部本人见面,听取本人的意见
3、综合分析
考察结束后,组织(干部、人事)部门将干部民主测评情况和考察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提出不称职领导干部的建议名单及调整意见
4、集体决定
党委(党组)集体讨论确定不称职领导干部名单,并作出调整决定
5、领导谈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