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第四届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冠名合同鉴于甲方申请参加全国第四届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冠名活动,乙方愿意接受甲方要求并为甲方提供宣传服务,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平等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共同订立本合同信守执行
一、合作内容甲乙双方合作全国第四届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中国人保财险冠名事项
活动时间为 2006 年 7-8 月份
二、捐赠费用2
1 本合同项下甲方提供的捐赠费用金额为RMB 100万元
乙方在甲方公司投保公众责任保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和机动车保险,预计保费RMB15万元
2 付款方式:支票
甲方于合同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支付RMB100万元人民币
乙方于合同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投保工作,并支付保费RMB15万元
甲方承保公司指定中国人保财险哈尔滨市南岗支公司
3甲方指定黑龙江北方广告有限公司为本次活动代理,负责甲方的广告策划、设计及宣传等事宜
4 非因甲方原因导致该活动未能举行或未能完全举办的,乙方应退还甲方全部捐赠费用
三、甲方的权利义务3
1 按期支付捐赠费用;3
2 为乙方的活动组织工作提供必要配合与协助;3
3 甲方有权利要求乙方提供进行合作内容的合法资质证明文件;3
4 甲方不参加该活动的组织工作,对该活动及该活动举办过程中形成的债权债务不承担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法律责任,甲方已经承担的,有权向乙方进行追偿;3
5 在活动过程中,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于活动方案进行变更和补充,同时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因执行新方案而增加的费用
6 甲方活动权益a
授予中国人保财险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届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唯一指定保险公司”称谓
允许中国人保财险公司在 2006年使用此称号进行宣传营销活动
冠名乒乓球比赛的单项竞赛项目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届特殊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