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办成机构投资者为主的资本市场的思考为了贯彻
,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需要讨论在我国如何加快开展机构投资者,改善资本市场投资者结构,建立以机构投资者法人持股为主的资本市场
开展众多的机构投资者,既有利于参予国有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改革,又有利于我国资本市场的稳定健康开展,保护投资者权益
众所周知,一个成功的国内资本市场应具有以下一些特征:有足够的证券发行者和机构投资者,有严格的信息批露标准,以便于投资者对证券进行投资收益与风险评价;有标准的交易票据和交易手段,以便于交易的进行和市场流动性提高;能实现较低的税收和交易本钱;有严格的监管制度,能做到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对泄露内幕信息、制造虚假信息者和操纵股市者进行严惩等
而我国现今的股市,虽经过 10 多年的开展,已有了一些规模,也立了法,已有法可依,但尚是一个不标准的、投机大于投资、非理性的股市
造成这种状况有多种原因:一、对实行股份制和开办股票市场,急于求成,缺乏仔细讨论,选择模式不当
从西方兴旺国家股市看,一种以美英为代表的资本市场上的机构投资者虽然越来越多,但都没有摆脱追求高流动性和短期效益的弊病,投机性很强
另一种以德、日为代表,开展机构投资者的法人投资,法人投资有一种战略眼光,能着眼于对企业和整个社会的开展,注重对企业的管理,而不是像美、英的法人投资者那样追求短期效益
当时,我国开展股市如选择德、日模式,情况就会比现在好得多
二、我国股市仓促上马,立法滞后
1998 年底,才出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立法滞后,也是造成目前股市不理想、不标准的一个原因
三、舆论和导向失误
公布前,理论界和舆论界只宣传股市有利于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有利于企业从股市筹资,而不重点宣传股市首先要:“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老实信用的原那么
〞因而将股市引入仅仅是“筹资和圈钱场所,使好多股份制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