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学生的传销活动的调查分析第 444 号国务院令公布的
禁止传销条例
中定义了什么是传销: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开展人员,通过对被开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开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酬劳〞,或者要求被开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参加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通俗的理解,传销就是用劣质的货以次充好或干脆是无虚有的货让你购置,当你购置后就上当了,甚至血本无归乃至失去最根本的生活费用
为了摆脱这种生活状况你必须想方设法用你手里的所谓的“货物去引〞诱另外一个人购置,就这样,这件劣质的或跟本不存在的“货物〞就以一个很高的价位从一个人手里传到另一个人手里,一个传一个,所以叫“传销
同时由于你很难取得一个陌生人的信任并让他去〞购置你的东西,你的下一个目标很可能是你的亲戚朋友,这样做的时候你就极大地损害你的亲戚或朋友,可谓害人至深,传销之令人痛恨可想而知
传销作为危害公民个体和社会的一种有组织的、黑社会性质的违法犯罪活动,其实质就是:通过欺骗等手段,有组织地获得非法利益,它的核心环节是“下线,因此也有人把传销界定为多层次〞的直销,但与当下的直销、代销、转销等有明显的区别,其危害性是显而易见的
以下行为,属于传销行为:〔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开展人员,要求被开展人员开展其他人员参加,对开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开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酬劳〔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开展人员,要求被开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参加或者开展其他人员参加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开展人员,要求被开展人员开展其他人员参加,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酬劳,牟取非法利益
传销的危害 〔1〕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侵害多个法律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