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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现状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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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现状及完善所谓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该权利受到保护时给消费者带来的应得利益,其核心是消费者的权利。而消费者权利——消费者为生活进行消费应该安全,像公平地获得基本的食物、衣物、住宅、医疗和教育的等权利一样,实质是以生存权为主的基本人权。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收入水平的提高,消费需求日益增长,为保护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有效地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越来越受到我国的重视。消费者保护,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使用服务时,由社会确保其消费权益的统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指调整国家、经营者、消费者三方社会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在产品无国界、市场无穷尽、竞争无止境的现代消费关系中,消费者实施消费行为,生产者、销售者、服务者有偿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由此而产生多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确认和保护消费者的正当合法权益,改革开放 30 年来,我国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保护消费者的权利,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一、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的现状(一)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起步较晚。消费者权益保护最早可追溯于消费者运动,它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先驱,产生于发达资本主义垄断阶段,而后波及世界各国,成为全球性运动。1898 年美国成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全国性的消费者组织一全国消费者同盟;I960 年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简称 IOW)成立,它是由世界各国、各地区消费者组织参加的国际消费者问题议事中心,其宗旨是在全世界范围内做好消费者权益的一系列保护工作,在国际机构代表消费者说话。实际上,随着 20 世纪后半期消费者运动的高涨,世界上许多国家还相继确立了消费者权益仲裁或类似的纠纷解决机制。如在最早尝试通过仲裁方式解决消费者权益纠纷的美国,可以通过美国仲裁协会或被称为 BBB(BetterBusinessBureau)的企业组织进行消费者权益仲裁。美国仲裁协会在 1968 年接受福特基金会的资助,设立了“全国解决纠纷中心”;再如瑞士,设立了由行业团体代表和消费者团体代表组成的仲裁机构;荷兰的消费纠纷仲裁委员会是专门受理消费纠纷的民间机构。另外法国、西班牙、葡萄牙、比利进等国都设有相应的消费者权益仲裁机制。1984 年 12 月中国消费者协会由国务院批准成立。之后,各省市县等各级消费者协会相继成立。中国消费者协会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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