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之存废 内容提要: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一个科学性很强的罪名,其刑罚设置也是根本适宜的。本罪名应 是反腐斗争的首选利器。当前该罪名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不是法条本身不良,司法环境整体不够好才是主要原因。同时,要进一步完善本罪名的刑罚设置,改进反贪机构,优化法制环境。 现行刑法第 395 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的,差额局部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局部予以追缴。据此规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依法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差额巨大,到达十万元以上,而本人又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的行为。本罪名渊源于 1988 年 1 月 21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97 刑法修订时予以吸收,除将原补充规定“并处或者单处没收其财产的差额局部〞,修正为“财产的差额局部予以追缴〞外,其他文字未作调整,并且归入 97 刑法第八章贪污贿赂类犯罪。 自 1988 年补充规定设立这个罪名以来,反贪司法实践中极少看到单独适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名,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案例。绝大多数案例中,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都是以依附在巨额贪污罪、贿赂罪等罪名之后出现。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已事实上沦为“附带性〞罪名。因此,有人主张,参照新加坡等国的刑事立法,废除本罪罪名,将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以贪污惩办。侯露等 32 名全国人大代表联名提出“非法收入的局部完全应该按贪污贿赂罪〞进行量刑,最高可判无期徒刑直至死刑。也有人认为,刑法规定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罚过轻。为此,马大谋等 31 名全国人大代表联名提出建议:1、降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不明财产金额标准;2、提高本罪名的法定刑等。还有人认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就好似一个“口袋〞,把贪污贿赂装了起来,成了巨贪们的保护伞,应予废除。 笔者认为,一是有必要保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之罪名,而且应当将这个罪名作为反贪司法实践的首选利器;二是在维持现行刑法对本罪设定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罚规定的同时,增加设置财产刑罚即并处分金或没收局部或全部财产;三是授权省级法院、检察院结合本地经济开展水平,具体规定差额巨大的数额标准;四是将法条中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修正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