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协议 1
3 的区别模板巴塞尔协议的出台源于前联邦德国 Herstatt 银行和美国富兰克林国民银行(Franklin National Bank)的倒闭
这是两家著名的国际性银行
它们的倒闭使监管机构在惊愕之余开始全面审视拥有广泛国际业务的银行监管问题
Herstatt 银行和富兰克林银行倒闭的第二年,即 1975 年 9 月,第一个巴塞尔协议出台
这个协议极为简单,核心内容就是针对国际性银行监管主体缺位的现实,突出强调了两点:1、任何银行的国外机构都不能躲避监管;2、母国和东道国应共同承担的职责
1983 年 5 月,修改后的《巴塞尔协议》推出
这个协议基本上是前一个协议的具体化和明细化
比如明确了母国和东道国的监管责任和监督权力,分行、子行和合资银行的清偿能力、流动性、外汇活动及其头寸各由哪方负责等,由此体现“监督必须充分”的监管原则
两个巴塞尔协议因此也就没有实质性差异:总体思路都是“股权原则为主,市场原则为辅;母国综合监督为主,东道国个别监督为辅”
但是两者对清偿能力等监管内容都只提出了抽象的监管原则和职责分配,未能提出具体可行的监管标准
各国对国际银行业的监管都是各自为战、自成体系,充分监管的原则也就无从体现
巴塞尔协议 2(in 2024, cover market,credit and operational risk)新协议由三大支柱组成:一是最低资本要求,二是监管当局对资本充足率的监督检查,三是信息披露
三大支柱的内容概括如下:银行业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
20 世纪 80 年代由于债务危机的影响,信用风险给国际银行业带来了相当大的损失,银行普遍开始注重对信用风险的防范管理
巴塞尔委员会建立了一套国际通用的以加权方式衡量表内与表外风险的资本充足率标准,极大地影响了国际银行监管与风险管理工作的进程
在近十几年中,随着巴塞尔委员会根据形势变化推出相关